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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内保外贷的资金可以用于境外的投资么?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607.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20-10-28 17:21

内保外贷在跨境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虽然业务类型比较简单,但是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合规要点。

1.如果内保外贷融资的资金是用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况,如何处理?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应当按照37号文的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因此在境外企业(第一层)已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前提下,因境外企业(第一层)开展境外再投资并不会对资金跨境流动产生影响,无需就该境外投资项目办理相应的外汇管理手续。

2.内保外贷合规审查要点有哪些?

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

以往内保外贷业务中,经办银行对境外债务人主体的合规性审查往往局限于境外商业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对于该境外债务人主体资质是否符合境内法律规定把握不严格。《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当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审核材料备查。为遵守该条规定,需要对境外债务人向上穿透,如果最终控制人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对其是否办理境外投资相关管理手续进行审查,具体而言:

1)境外的债务人如果是穿透是境内企业设立的,需要出具发改委、商委等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的登记的相关真实有效手续。


2)境外债务人系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除应当审查境内企业设立该现存的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历史文件以外,还需要审查境内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再投资报告表。

3)境外债务人系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者控制的,应当审查境内居民个人是否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如果系存量内保外贷业务发生变更登记事项时,经办银行根据108号文的规定对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进行回溯审查。


5)除开展境外投资设立或者再投资手续审查外,对于境外债务人发生历次变更的,经办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对其变更手续完备性一并进行审查。

境外借款资金用途审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和交易背景作出了限制。


1) 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如果境外公司为新设的SPV公司,偿债能力受到质疑的情况下,银行对于此业务也会相对审慎。

2) 内保外贷项下的主债务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须符合境内相关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9号令下规定的任意一种“境内企业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方式均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即“境内企业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方式也纳入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体系,但是却不涉及商务主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管理程序(商务主管部门的再投资报告为事后进行),因此内保外贷业务的经办银行需要重点审核间接投资方式下境内投资主体是否办理了核准或者事前情况报告手续(非敏感类且少于3亿元美元的投资项目除外)。

3)对于境外债务主体通过海外发债募集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境内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债务主体方可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红筹架构下境外发债且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是否可以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仍需要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4) 除股权回流和债权回流以外,108号再次重申禁止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将内保外贷的资金调回境内。


银行内保外贷合规考量

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提供的反担保,以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SBLC)的方式为境外贷款提供跨境担保较为普遍。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除需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和境外借款资金用途审查外,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履约审查:


1) 银行应当在签约环节从四个方面(债务人清偿能力和还款来源、债务合同约定与声明借款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债的意图以及境内企业是否存在恶意履约或者债务违约的前科)对履约倾向进行审查。

2)银行自身提供担保的内保外贷项下的主债务在1年内到期的,银行会有相应的履约评估制度。

3)银行会对境内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押品来源和反担保规模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境内企业通过银行执行反担保措施变相实现境内企业资金违规出境的目的。

4)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



内保外贷虽然看似简单,但是仍有很多不可忽视的合规要点,建议操作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及相关机构,避免相关的问题。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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