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认识
出口贸易融资具有清晰的贸易背景、还款来源明确,依赖于贸易货款的回笼,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相对风险较低。但出口贸易融资的自偿性依赖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回款的可控性、资金的封闭运行,这三点做不到,就不能谈贸易融资的自偿性,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产品难度较大,甚至有的比境内企业一般贷款还难做到。同时与境内贷款相比,还面临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因为参与方多、流程复杂,因此其操作风险相对较大,防欺诈的压力也较大。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较低,更加不能当作低风险业务,还要从产品、客户的角度重点分析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把握程度、货款回笼的可靠性、贷款资金的封闭运行情况、银行是否有可控货权,根据分析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二、对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认识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贸易融资业务的关键风险点,在贸易背景真实性方面要重点关注几点。
(一)是要防止出现“出入境一日游”“保税区一日游”。本来完全发生在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通过香港、国内保税区,变成国际贸易,甚至循环往复办理很多次进出口。这种方式由于通过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不法分子可以向银行提交真实的报关单,银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误以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但是一批货物,多次进出,多笔融资,风险隐患极大。
(二)是要关注特殊货物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第一,芯片、电子产品、药品,价值高、重量低、价值难以判断,一定要谨慎。比如某企业出口一批芯片到境外,海关无法对芯片的实际价值进行审核,收货人是假的,100万美元的货重量不到10公斤,运输成本低廉,货物本身几乎一文不值,到境外后货物被抛弃。第二,大宗商品,价格透明、波动较大、无专用性,一旦价格下跌,进口商违约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在无预付款、保证金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
(三)是关注进出口商交易时间不长的业务。刚刚建立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因为相互不信用,一般会采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如果是其他方式,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因此一定要谨慎,要认真审核相关单据。进出口商发生业务不到一年的,如果是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的,原则上不能提供贸易融资。
(四)是应该坚持银行寄单。从国内贸易融资角度,原则上要到买家去验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回款的可靠性,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同时又是比较简单的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方法,其实国际贸易融资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进口商在国外,觉得难以验证,所以过度依赖报关单,导致难以发现问题。所以一定要坚持银行寄单,银行寄单是与进口商联系、从而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关键一环,特别是电汇项下,坚决不允许由客户寄单。
三、对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资金监控的认识
对贸易融资业务资金的监控,是贸易融资自偿性保证的关键环节。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还款的关键是境外进口商的付款,资金横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牵涉进口商、出口商、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交易复杂,交易对手较多,资金监控难度较大。因为要高度重视出口贸易融资资金的监控,重点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在坚持银行寄单的同时,要明确收款账号(原则要是本行账号)、资金回款路径,还要防止出口商中途发邮件或者其他形式更改回款路径,可以与进口商、出口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出口商非经我行同意不得中途变更收款账号、回款路径。对于短期出口信保项下贷款、国际双保理,在信保公司、进口保理商同意的前提下,还可以约定出口商不得变更汇款账户、回款路径,擅自变更引发的风险由信保公司(进口保理商)负责。对于国际贸易业务量较小的小企业客户,可以要求客户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再开外汇账户。
(二)是做好贷后资金的监控。打包贷款、出口订单融资贷款发放时,出口商还没有发货,甚至还没有生产,产品的关键风险点,就是出口商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发货。因此要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只能用于对应货物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发货以及运输等。要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理资金委托支付。对于出口预付款保函,应对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免出现挪用预付款无法按期履约的情况。
四、对贸易融资风险缓释措施的认识
(一)是不能将出口信保、进口保理商担保理解成一般意义上的连带责任担保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国际双保理业务虽然有出口信保公司、进口保理商担保,甚至有时候还是占用信保公司、进口保理商的额度,但是这种担保和我们做境内贷款的担保不完全一样,不能因此认为风险较小,更加不能当作低风险业务。实际上信保公司、进口保理商只规避了进口商的大部分风险。但是他们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不负责,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出口商过失、第三方行为过失,单据不符,资金挪用,贸易纠纷,违法、违规、违约、欺诈引起的风险一般不负责,而这些是出口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他们担保的范围较窄,即使有担保、保险,主要风险还是由银行来承担。因此需要视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进一步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出口商资信的审核,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落实其他担保措施。
五、其他方面
(一)是除福费廷业务外尽量不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在出口贸易融资中,出口商毕竟在国内,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在产品设计上,银行对出口商是没有追索权的,但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的可控性较难把握的前提下,即使产品设计银行无追索权,但是在实际中也不能轻易放弃,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到期未偿还的,可要求出口商偿还,特别是由出口商的原因造成拒付的。
(二)是对于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要注意防范保险权益风险。银行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于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所列条款的情形,以及不在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贷款申请,均不得受理。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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