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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和保理业务的区别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581.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20-6-29 10:50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 10%以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


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50%左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可达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国际保理的还比较少。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和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何特点,作为为进出口商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的开展这一项金融服务,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两种结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点。


潜在风险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借助于银行信用,较大限度地转移或重组了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


风险规避

2018/4/9

① 开证行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而无力付款而给出口商带来的收汇风险。


 在进口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贷款付出的现象,消除了国家风险。


 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银行进行加保,转移了政治风险。


 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合要求等商业风险


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也是在当今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的。


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其主要特征。


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账担保


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但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IFC)第12条,未核准应收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销售额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不断递减。


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较大努力收取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强稳定性


与此同时,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既不占资金,而且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托收、D/D交单方式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保理项下的国家与政治风险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担,但如将保理与其它业务综合运用,该两项风险同样可有效规避。


融资特点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


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贷款中扣除或要求偿还的权利。


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两种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贷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进口押汇和提货担保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有追索权。


总的来看,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与信用证结算联系紧密,融资的范围较广(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但从进出口双方的角度看,开证行的融资追索权对其明显不利。


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的角度看,就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


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通知保理商,即可得到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限可长达60天至180天。


无追索权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融资特点。对已核准应收账款的融资,如果进口方发生倒闭,资金周转不灵等,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这样就使得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充分转嫁。


付款制约机制的比较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按照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的规定,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而且两种付款约束机制是相互独立的。


出口商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支付方式的一种综合性服务,在贸易中制约付款机制的基础仍是贸易合同。但保理在此之外又加上了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即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了100%的坏账担保


因此对出口方来讲,选择保理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制约机制,并且两种机制紧密联系,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方能成立。


因此,出口商为取得对对方的双重约束,则须把货物的品质、数量、按时发货放在首位。这同时也说明保理的双向约束性,即在约束付款人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制约


由于信用证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两种结算方式都体现出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动的作用。


同时,保理还有着一个信用证(及托收)方式所没有的特殊作用: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或有负债


融资和费用负担方面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即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


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出运前的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银行还可以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


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现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紧密联系,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小


国际保理业务方式下,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以从保理商那获得发票金额的60%-90%的预付款融资,期限可达60天至180天。


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


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融资,而出口商是从保理商那里获得了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出口商可以将此预付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从以上多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到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优点。在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的贸易背景选择运用。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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