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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签证为什么是EB-1C绿卡申请的助力?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404.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17-12-12 10:05

​美国现行移民法规定,在境外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外国公民可申请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签证,即L-1A非移民类签证,再申请与L-1A签证对应的EB-1C移民签证。


L-1A和EB-1C签证的主要优势在于两者的申请资格要求极为相似,L-1A的办理时间较短,便于公司更快地把符合条件的高管调派到美国,继而为外籍员工申请绿卡 (EB-1C签证) 提供担保。

本文将首先讨论L-1类签证的申请要求,然后再介绍提交EB-1C移民签证申请的必要步骤。

对于在过去的三年里至少连续为境外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并有意赴美继续为所在企业或组织工作的外国公民来说,L-1非移民签证是理想的选择。L-1签证有L-1A和L-1B两种类型,前者适用于企业高管,有效期长达七年,后者适用于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者,有效期长为五年。家属持有L-2签证可一同赴美。

L-1签证的申请条件:

1. 美国申请人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的关系属于企业内部关系——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

2. 赴美之前受雇于境外公司——外国公民必须在赴美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为符合条件的境外组织工作一年以上并担任符合条件的职务;及符合条件的职位——企业高层管理职位 (L-1A) 或专业知识型职位 (L-1B)。

L-1签证的办理十分便捷,大型跨国公司可提交L-1集体调职申请。申请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判定雇员是否担任高管职务时,判定依据是雇员的实质工作职责,与其职位无关。企业高管指直接管理组织或在组织内发挥重要作用的雇员以及对决策具有很大酌处权的雇员。管理职责指管理组织各个部门,以及控制其他管理、监督或专业岗位的雇员,包括就任用、解雇或其他人事活动提出建议。一般来说,一线主管不属于高管职务。

此外,如雇员被调派至美国负责开设新办事处或调派至在美“开展业务”不满一年时间的新办事处工作,则L-1签证的初始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办事处在“持续开展业务”,以帮助外国公民延长居留时间。一年之后,美国境内实体的营收、利润及员工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果满足境内实体“持续开展业务”的条件,L-1A签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次,每次延长两年。

只有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EB-1C签证:

美国公司必须呈交美国纳税申报表,表明公司的应税收入足以支付高管级员工的薪金。与L-1A签证类似,EB-1C签证的申请条件包括美国境内外实体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要求,外国公民必须在赴美之前的三年里至少连续在海外工作一年以上并担任高管职务,且外国公民有意赴美填补高管职位的空缺。美国移民局将对美国境内外实体的活跃度、营收及员工人数开展严格的审查。

作为职业类移民签证的首选类别,EB-1C签证不要求申请人接受劳动力市场测试。此外,申请此类别签证的中国公民一般不会遇到排期日积压潮,就算出现积压情况,持续时间也很短。

先取得L-1A签证再申请EB-1C签证的途径仍然是跨国公司高管较快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方法之一。公司可在短短几个月内为符合条件的外国公民办理好赴美手续,获得有效L-1A身份的雇员较长可在美国居留七年的时间。只要公司符合移民签证申请资格并准备妥当,对于绝大多数已经取得L-1A签证的外国公民来说,从L-1A过渡到EB-1C相对简单一些,因为两者的申请标准十分类似。赴美开设新办事处的企业高管也可以利用这一绿卡获取途径,如果美国办公室可以证明其活跃度符合申请签证的要求。

如果绕过L1-A直接申请EB-1C, 移民局对申请人条件的审查比较严格,而挂靠或收购已有的美国公司来进行申请的话,缺乏真实运营,对申请人的身份需要包装,后期获得移民身份风险也较大。


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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