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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独立保函的不延即付机制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630.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21-3-30 10:55

了解国内保函实务的人都知道:若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基础交易项下的义务,通常由其向担保行或间接保函下的反担保行提交延期申请,并通过后者作出保函或反担保函的延期。

然而,无论保函、反担保函条款内是否有不延即付(Extend or pay)的约定,地处中东、北非、南亚等国家的受益人、转开行(间接保函下的担保行),经常在保函即将失效时向担保行、反担保行提交不延即付请求,搞得国内对此实务不熟悉的担保行、反担保行以及他们背后的申请人寝食难安。

为了不出现较为糟糕的对外赔付情形,担保行或反担保行不得不联系申请人,并作出延期的决定。与申请人主动申请保函或反担保函延期相比,这样的处境无疑是被动无奈有些甚至是屈辱的选择。

不是所有的不延即付请求,都可归为转开行为了谋取不正当的担保费,恶意滥用索赔权。据说国际保函索赔中涉及不延即付的比例高达90%,总不至于都是转开行甚或是受益人的非善意行为。

存在即合理,自然有其正常的商业合理性。当申请人未及时履约,在合同救济上尚有转圜余地,受益人给予申请人挽救自我的机会,凭借保函途径提醒申请人:我手上有保函这一利器,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就此赔付损失。

以常伴有不延即付请求的间接保函为例,受益人将自己的诉求,通过保函下的担保行(即转开行)传递至反担保函项下的反担保行,再由后者向申请人提出延期或索款赔付,简要流程参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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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观之,挟索赔之威,谋展期之需,即受益人的真实意图是利用独立保函具有的不延即付机制达成申请人尽快履约的目的。

实务中常有转开行图一己之私,非受益人所愿,如上文提及的不愿回首的往事。若外在的规则对此不加规制,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拥有良好初心的不延即付机制将被破坏殆尽。

那么对于不延即付机制,目前有好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可循吗?苦寻良久,其实尽在URDG758的第23条。第23条的内容很长,不易理解,很多学URDG758的同仁一略而过,完全没能领略其中的精髓,自然无法凭此对抗用心邪恶的转开行。

为了便于深入分析解读,我们队第23条进行了深入分析,内容看似无法切中要害,实际只需抓住四个原则,便能透彻理解蕴含的真义。

1.相符交单原则。该原则为首要前提,当担保行收到不延即付请求时,首先必须审核确认索赔是否相符。a款complying demand开宗名义,没有相符索赔,不延即付机制无法开启。一旦开启了不延即付机制,就代表着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是相符的,即使在暂停付款期间过了保函失效日期,受益人也无需着急,结果就是保函延期或者付款。如果担保人疏忽,未看出不符点,得不到反担保人的偿付,也是其咎由自取,无关受益人的过失。d款言明:如果上述展期没有获得同意,相符索偿要求应被支付而不需要提交任何进一步的索偿要求。

相符交单的另一层含义,是可以限制受益人、转开行滥用索赔权利。URDG15条a款指出:“保函项下的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的其他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如果没有受益人签署的列明具体违约事项的声明,索赔以及后续的不延即付无从谈起。

2.独立性原则。该原则在条款的字里行间浸透着:保函的担保人、反担保函的反担保人,作出付款或延期决定,各自无须受其他任何一方的约束,可以自主选择直接付款,也可选择暂停付款,考虑延期。

担保人、反担保人在作出决定前,无须接受反担保人、申请人的指示,e款直接陈述:“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以拒绝同意展期然后进行付款,即使得到同意展期的指示。”

当担保人、反担保人作出决定时告知各自的指示方,无须等待他人的同意,f款声明:“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将其基于本条d款同意展期还是将进行付款的决定告知从其处受到指示的一方。”

3.理性人原则。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都是理性人,他们选择延期或付款,有其内在的理性依据。选择延期,可以促成基础交易的达成,是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期望,但未必是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较好选择。

作为理性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考虑的是赔付资金能否得到偿付。

在正常时期,当反担保人选择延期、申请人指示延期时,作为理性人的担保人、反担保人,不可能失去理性选择付款。

但是在特殊时期,当反担保人面临制裁,代理行关系即将解除时,担保人将果断执行付款;当申请人濒临破产,资产无法抵押落实时,反担保人将立即索偿支付。

同时,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尚需理性的考量得到偿付的条件,受相应的指示方指示开立保函、反担保函,须尽到应尽的责任:通知和单据传递,否则无法从各自的指示方处得到偿付。

4.循序传递原则。这一原则用于理解暂停付款期间和时序差别的决定有很大裨益。

URDG有一套特殊的不延即付机制,显著的特点在于具有明确的暂停付款期间。如何准确的计算保函及反担保函的暂停付款期间?在间接保函体系下,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的相符索赔,如果他考虑延期,选择暂停付款,则发报告知反担保人:保函下的暂停付款期间是多久。

关于时序差别的决定,可参考简要流程图略知一二:A.间接保函体系下,担保人先作出决定,反担保人后作出决定,担保人有时序上的优先决定权。当担保人选择了付款,反担保人以及申请人都不能以担保人损害基础交易双方的利益为由向其索赔,参见g款的约定。B. 当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索赔的不延即付请求后,不得在暂停付款期间再次向担保人提交索赔,受益人唯有等待,因为开弓没有回头箭,受益人已作出了相符索赔,参见d款的设定。

从上述23条的解读来看,通过相符索赔作为前提,前一手的相符索赔文件副本的传递作为约束,受益人、担保人的滥用索赔权受到极大限制。基于此,在保函、反担保函均适用URDG758的情形下,利用规则的统一性、细致性、完整性,填补不同法域在不延即付条款上的缺陷,尽可能协调保函、反担保函各自适用不同法律导致的窘境。

总体而言,URDG758的第23条,逻辑严密,层层递进,对保函、反担保函的各方都有牵制和约束,不失为规范长期存在且处于无序状态下的不延即付机制的典范。

人在江湖,总会有纷争。逃避现实是没有出路的,正视独立保函的不延即付请求,是解决之道。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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