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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的信用证业务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573.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20-5-7 10:02

信用证积淀深厚,是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基础与中坚。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信用证也需要居安思危与推陈出新。唯此,信用证才能历久弥新,得到丰富与提高。 


2019年的信用证:不可或缺


信用证依然是中坚力量


2019年4月,国际商会 (ICC)于北京召开年会。此次会议同时也是ICC百年庆典。会上展示了ICC百年成就,并对ICC未来在全球贸易中的引领作用进行了展望。根据ICC贸易融资登记报告,近两年来国际贸易持续恢复性增长,2018年达18.5万亿美元,超过2014年历史高点的18.2万亿美元。业务分布中,赊销仍居高位,约占国际贸易的80%,其余为信用证与保函等跟单交易方式。但在贸易融资业务中,信用证依然是中坚,比例高达49%;同时,信用证融资的风险敞口与违约率也一直保持低位,且业务量的下降因得益于相关业务收入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冲销。然而,贸易保护主义与不确定的政治因素,也给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潜在风险。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的意义


2019年,ICC出台了数个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文件,如 《Incoterms 2020》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后者与信用证的关联尤为密切,意义重大。


虽然信用证起源于汇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汇票的中心地位已被单据所取代,使汇票在信用证业务中变得可有可无。对此,既有汇票是跟单信用证的标志,在贸易融资中仍具有独特作用的观点,也有汇票已成为信用证的累赘与风险根源的观点。这些关于信用证中汇票的性质、作用与地位等问题的争议,常常给银行与企业带来困扰。比如,汇票究竟是否为单据,汇票中的不符点能否构成拒付的理由,信用证类型与汇票有何匹配关系,要汇票的承兑信用证与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有何区别等。因此,在UCP文本与信用证业务中删除汇票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ICC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指引》终止了业界关于汇票存废的争议,对今后业务中减少不符点、规范信用证操作、统一单证审核标准,均有着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与指导作用。


eUCP2.0与eURC1.0的制定实施


ICC于2019年发布了eUCP2.0及eURC1.0。上述电子规则的修订,有利于推进信用证与托收的电子交单及贸易金融数字化进程。这也是银行与企业适应实务与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物联网、分布式账本技术、人工智能以及机器学习的出现,eUCP与eURC的实施将有利于在信用证与托收领域建立起自动化的相符审核系统,使单证处理适应技术和数字化贸易金融,以确保惯例和实务的统一性、一致性及标准化,体现出规则在不断演变的数字贸易中的适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将纸质环境中的风险缓释延伸至电子环境中。


ICC案例的镜鉴


2019年ICC发布了TA886— TA896十余个案例意见。从这些意见中可以归纳出近几年ICC处理案例的三大特点:一是鲜有UCP400与UCP500时期经常遇到的涉及信用证独立性及相关方责任义务等重 大概念与基本原则的纠纷,所涉案例几乎都是技术型的。相关案例如 关于发票受益人名称仅用汉语显示是否符合信用证之“所有单据用英语”要求的TA886rev。二是信用证本身规定不清晰带来的争议比较突出。在ICC2019年处理的案例中,有一半存在这一问题。三是案例所涉争议的不符点很少成立。2019年的案例涉及对近二十个不符点的争议,而ICC认为成立的仅有两三个。


上述特点反映,经过几十年的历练与学习,银行已经掌握UCP与信用证的大是大非问题;而经常出现的技术争议,则表明单证人员对UCP的条款与细节的理解尚存在不足。信用证不清晰的问题增多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很少成立的现象,除了凸显ICC仍坚持其一贯的信用证系付款工具而非拒付工具的观点外,重要的还在于提醒开证行与申请人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把好开证关;二是拒付要谨慎,须牢记 UCP600确立的原则,是信用证与申请书不清晰所带来的后果须由开证行与申请人承担


2020年的信用证:未雨绸缪


信用证制裁条款的应对及ICC的意见


近几年,反洗钱与制裁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愈发明显。为避免因违反规定而遭到惩罚,不少银行开始在信用证中加列相关免责条款, 比如在TA884中,信用证规定:“我行保留遵守外国制裁规定的权利,任何由受制裁方出具的单据或单据涉及受制裁方,或单据含有受制裁内容,我行将不予处理,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相符交单以制裁为由拒付,似乎已成为当前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常态。然而,如此做法是否合理,信用证加列制裁免责条款是否必要,目前并无定论。因而如何操作才能避免相关风险,成为目前银行面临的非常棘手的问题。


ICC在《贸易融资文件中使用 制裁条款指南》中指出,开证行可能依据法律寻求解脱付款责任,比如发生欺诈或有临时禁令,包括制裁在内的法律是强制性的,银行必须遵守,其效力超越国际惯例及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基于此,在相关文本中加列制裁免责条款不但多余且易引起混乱。


然而根据TA884,如果开证行以法律或制裁为理由拒付,则一旦交单人要求,开证行应提供据以拒付的规定以及指出哪个单据中的哪个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


随着制裁规定与防范措施的泛滥,相伴而生的一个现象,是不少银行常常以“内部政策”为由拒付相符单据。比如上述TA884中,开证行拒付的原因是提单涉及的船舶在与本信用证无关的前几个航程中曾经停泊过受制裁的国家,因担心被罚,开证行以内部政策为由拒付。这表明,对制裁的恐惧正在导致“宁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的过度自我保护。


ICC在制裁条款指南与TA884 中明确指出,以内部政策拒付,将使信用证或保函的不可撤销及跟单性质受到质疑,这是银行无视法律与惯例而自行其事的典型。这样做将给保兑行的角色与操作带来严重问题,且会影响指定行依照指定行事而得到偿付的权利。


迎接全电子单据时代的到来


自eUCP制订至今已近20年。虽然信用证下电子交单发展尚未普及;然而,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带动,近年来信用证实务中提交纸质与电子混合单据,甚至提交纯电子单据的情况越来越多。综观科技的发展现状,运输、保险、银行、海关、检验等机构的系统电子化程度均已到了脱离纸质而进入全电子时代的临界点。显然,ICC从全球视角对这一时代的到来有所预见,并于2019年适时推出了eUCP2.0及 eURC1.0,为以信用证及托收为主要载体的国际结算全流程电子化做好了准备。


ICC不仅为现有的成熟结算工具制定了电子规则,更重要的是还 针对实务的需求不断推出新的结算方式。除近几年热议的BPO外,2019年ICC又发布了《数字贸易统 一规则》(简称URDT)征求意见稿,为数字贸易的开展建立了基本规则。


可以预见,随着数字科技的爆发式发展,电子化交单终将得以普及。对此,银行与国际贸易相关方应有所准备,从顺其自然的被动等待转为未雨绸缪的积极应对。唯如此,才能与时俱进,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FINTECH与OCR建设赋能国际结算业务电子化


信息革命日新月异,全球银行都在利用这一契机加快 FINTECH的研究与应用,而 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则是国际结算领域数字技术运用的较佳实践。所谓OCR,是指采用光学的方式将纸质文档中的文字通过扫描转换成文本格式,供文字处理软件进一步编辑加工的技术。显而易见,OCR在信用证开立与单据审核、托收业务处理、电汇汇款、反洗钱筛查、分行上传单证中心业务等方面,都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


正像ICC贸易融资登记报告所指出的,数字技术为银行提高客户体验及减少成本提供了良机,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业务风险。80%的受访者认为,OCR技术的应用,对推进以信用证、托收、保函为主的国际结算单据的数字化进程,以及以单证中心为特征的国际结算便利化程度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动FINTECH在国际结算领域的进程,加快OCR等AI技术的应用,是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工作。


TA891案的意义与启示


仁和诉G银行案,是有史以来唯一一例开证行、交单行、申请人 及受益人均在中国,历经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复核,后ICC通过TA891发表意见的全中国元素的案例。其影响已走向全球。本案通过对开证行拒付后退单缺少一份单据是否触发UCP600第16条 F款从而失去拒付权利的讨论,反映了中国法院与ICC对UCP600条款认识的差异,以及法院判决与 ICC结论各自的示范效应。该问题十分严肃,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中,G银行因不符点拒付,但退回的单据中缺少一份正本提单。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违反了UCP600第16条F款,因而失去了拒付权利。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货物已被凭信用证外寄递的另三分之一提单提取,缺少的提单已无意义;再者,UCP600第16条 E款对于拒付后退单的规定措辞是“may return”,无强制性,所以,退单少一份正本提单不会触发第16条F款,即开证行并不因此失去拒付权利,最终判开证行无需付款。


ICC在TA891中的分析及其历来案例意见的观点一直认为,基础合同下货物被提取与信用证无关, 单据重要与否不是银行所考虑的。单据一旦拒付,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开证行应原样退回单据。所以,TA891做出了与法院判决截然不同的结论:开证行拒付退单缺少一份单据,触发第16条F款的适用,必须付款。


在TA891的意见中,还对 UCP600第16条E、F款做了澄清,从而给全球银行、企业及法院提供了毫无争议的标准。设想,如果按照法院“拒付退单缺少单据而无需付款”的判决,今后若开证行拒付后却将提单截留自卖,这岂非成了惯例的漏洞与信用证的风险。


法院对UCP条款甚至其基本原则理解错误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可怕之处则是法院有意为之。结合法官的素质,从众多案例的背景不难发现,不少法院并非不懂UCP与信用证,而是为保护一方利益或弘 扬某种精神或遏制某种企图,刻意曲解UCP。然而,法院的这种善意是以牺牲UCP原则为代价的。这种做法比不懂导致的裁判错误更为令人遗憾。除此之外,本案例也凸显了法律高于惯例但应首先正确理解与尊重惯例的必要性。


加强业务管理 避免操作风险


实务中不难发现,现在信用证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与风险已不再是单证技术,而是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比如上述仁和案例,问题的源头其实出自开证行对单据的管理。如果其规范与快递部门及申请人的单据交接,确保单据的流转安全,就不会出现提单丢失或被掉包。再如,某行开证后搬迁,旧址由其支行占用。信用证项下来单至旧址,由于支行不熟悉国际业务,开证部门也未对可能的到单向支行做出安排,导致单据到达后丢失,进而造成货物滞港、失去拒付权利、申请人追责、开证行垫款等各种重大风险。鉴此,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与管理,应作为未来国际业务的重要课题纳入银行的重大议事日程。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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