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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出首张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照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561.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20-1-7 11:06

从“中外合资”企业到“外商投资、非独资”企业,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还释放出我国将在未来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国民待遇以及持续开放国内市场等若干积极信号。


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上海尊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尊蕴”)副总经理徐进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局局长陈学军手上接过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同类型企业的工商执照不同,上海尊蕴虽然为中美投资人合资开办的企业,但被归为“外商投资、非独资”类别,而非此前常见的“中外合资”。

实际上,从2020年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中国自然人可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此举意味着,“中外合资”企业这一表述,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拿着新鲜出炉的营业执照,徐进坦言,设立外资咨询公司的想法由来已久,在《外商投资法》正式公布之后,便有了更明确的时间表,“但还是没想到可以如此迅速的拿到执照,原本预计是春节后拿到,没想到实际时间提前了,可以更快地进入国内市场。”


徐进透露,上海尊蕴由中、美两国共3名投资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主要从事投资咨询方面的业务,“想藉由中、美两国投资人的力量,将外资引入上海开展投资。”

而在此前,中国自然人是无法直接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

上海尊蕴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锐告诉界面新闻,我国外资相关法律是上世纪70年代开始相继完成立法的,鉴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里。

“我国‘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对于投资人采用列举的方式阐述,中国自然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副处长吴颍表示。这让中国自然人直接控股外商投资企业的难度增加。

近年来,中国投资者与国际投资者的合作越来越紧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透露,2019年上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均大幅增长,全市目前已有外商投资企业9.1万家,注册资本超6400亿美元。

外资来沪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中外合资在注册登记方面,便有了“中间路线”可选。

“从过往的操作经验看,我们的客户一般是先各自在本国成立两家企业,然后再由这两家企业,共同出资在华成立一家合资企业。”郭锐强调,“这一方式看起来简单,但要求两家原始企业必须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因此在时间、人力成本上,都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压力。”

2014年,上海相关部门注意到中国自然人直接参股外商投资公司的需求,并在浦东新区就相关内容展开试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0日印发的《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该《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如今,这一《办法》因在浦东新区的成功试点,上升为全国性法律。

2020年1月1日,在《外商投资法》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同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款中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对此,郭锐评价道,“在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要给予外商‘国民待遇’,但在某些领域,我们本土企业也渴望得到同等地位。《外商投资法》就让境内、外投资人的地位保持了一致。”

吴颍则表示,“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除了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表述,以及赋予中国自然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外,新法实施还会给市场带来诸多变化。

此外,与其他法律不同,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法》创设性的为企业预留了5年的过渡期,这一做法在我国立法方面,也比较罕见。

吴颍表示,5年过渡期内,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会强制其变更。因此,企业还是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5年过渡期后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同时,新法的实施,还将进一步简化、优化外资在沪的企业办事体验。

“备案制进一步简化为信息报告制。从今年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而是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简而言之,过去要跑两个部门、填两个系统,现在一个窗口一套系统就搞定。”吴颍透露。

从“中外合资”企业到“外商投资、非独资”企业,不仅是称谓上的不同,还释放出我国将在未来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国民待遇以及持续开放国内市场等若干积极信号。

郭锐表示,在过去,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在积极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还注重保护、孵化本土的优质企业。现如今,随着一批有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成长起来,我国政府有信心有节奏地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此次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管理条例》都表明了我国政府要进一步放开国内市场,吸引外资来华投资的态度。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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