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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拒付及法院禁令问题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537.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19-8-16 10:49

国际商会保函案例



翻译:钟丽容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整理:王善论

 

DOCDEX Decision No. 344 保函的拒付及法院禁令问题

关于:URDG 458 第20条(b)款,第10条,第20条;第10(a)和(b)款,和第2条(b)款

 

注意:

本案与DOCDEX Decision No. 343相同。

只有申请人S银行提交了与此裁决相关的文件。该裁决是在没有P银行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

当事人

申请人:S银行(第二反担保人)

被申请人:P银行(第一反担保人)

 

交易背景



2013年4月28日,P银行开出三份反担保(SWIFT MT760),适用URDG 458,以S银行为受益人,涵盖三份履约担保函(以下称担保函),S银行被指示允许担保人对当地受益人担保。反担保函如下:

1)反担保USD 24,344,829

2)反担保USD 11,290,763

3)反担保USD 47,037,248


P银行签发的三份反担保函的失效日为2015年2月4日。相应开出的三份担保函的失效日为2014年12月31日。SWIFT电报包含担保人要按照反担保函里的引用内容开立保函的措辞。所引用的担保措辞并未显示任何适用的规则,但包括以下内容:“此担保函应受英国法律约束”。

P银行承担的三份反担保函的义务如下:"In consideration ofyour issuing your guarantee as above, we, [...Respondent...], hereby establishour irrevocable counter guarantee in your favour and undertake to pay to youany sum not exceeding in total an amount of USD [relevant amount ] (say ......)after receipt by us of your demand through authenticated SWIFT message (ortested telex) quoting the guarantee reference number and issuing date of ourcounter guarantee and stating that you have received a written demand forpayment under your guarantee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依据从P银行处收到的反担保函的相关条款,S银行开立了三份反担保函(通过SWIFT MT 760),在40C中表明适用URDG,没有说明版本号,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指示后者根据反担保的相关文本对受益人开出自己的担保函。对担保人的指示规定,这些担保函应与相关反担保函的较高总额相同,即USD 24,344,829,USD 11,290,763和USD 47,037,248。这些担保函表明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保持有效,其中每份担保函的较晚索赔日均为2015年1月3日。S银行发出的所有反担保的失效日为2015年1月19日。

S银行发布的反担保函声明:“此担保[即反担保函]适用URDG458”,明确了将此类URDG规则应用于反担保函的意图。担保函并未显示适用任何规则,但声明:“此担保函应受英国法律约束”。反担保义务由S银行承担,与先前从P银行处获得的三项反担保一致。

2013年4月30日,担保人向受益人开出了三份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与从S银行收到反担保函一致,即USD 24,344,829,USD 11,290,763和USD 47,037,248,声明失效日为2014年12月31日,较晚索赔日为2015年1月3日。S银行收到的担保文本副本中出现的条款规定:“此担保函应受英国法律约束”,并在每项担保函中重复。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函义务规定:“我们[...银行......]特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担保并承担对上述所有人或其他被冠名为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当您在协议有效期根据协议书面索赔这份担保函金额之内的任何金额或者金额总和时。我们作为担保人,在收到您的书面索赔文件后将立即付款,不需要任何证明(包括任何证明此类要求符合协议的要求)、条件、背景,或者无论承包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任何争议、索偿要求或反对意见,仍有理由要求其中指明的款项...”

2014年11月3日: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了三份书面索赔,要求支付USD 82,672,840作为三份履约担保函的总额;同日,担保人向S银行索赔相同金额,然后S银行向P银行提出索赔。

2014年11月4日至5日:S银行和P银行的举行了一次会议;S银行向P银行发送了一份提醒函;P银行要求S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三项书面索赔要求;S银行回复说“根据反保证条款,不需要提供受益人书面索赔的证据”,和确保“受益人已在担保人的柜台提出书面索赔”。

2014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S银行和P银行的之间举行了会议;会议记录显示“P银行表示他们需要5-7天的合理时间来处理受益人的请求”;担保人向S银行发送了一份提醒函;S银行向P银行发送了七份提醒函。

2014年11月12日:S银行向担保人支付了USD82,672,840.00,为三份担保函项下USD24,344,829,USD11,290,763和USD47,037,248的索赔总额;担保人给受益人贷记相同金额;S银行告知P银行付款已执行,在延迟付款期间,将以1.3%的年利息收费;S银行通过电子邮件向P银行发送了每个受益人的索赔文件副本,并通过独立的SWIFT报文向每个担保人确认了这一行为。

2014年11月13日:S银行向P银行再发送了两份提醒函,要求对其反担保函立即付款。

2014年11月14日:P银行告知S银行,他们被透露会有一份高等法院的禁令(未附上法院禁令)。

2014年11月17日:S银行收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的上诉请求,告知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发起听证会,要求S银行于2015年9月16日出庭,并出示证据。

2014年11月18日:S银行收到2014年11月14日的高等法院民事命令,禁令指示所有当事人(保函申请人,P银行和担保人)停止支付担保函/反担保函;P银行告知S银行他们已收到高等法院发出的禁令,禁止其执行反担保函项下付款责任。(该通知不包括禁令的副本。专家组猜想禁令是在2014年11月18日左右送达P银行的)。

2014年12月9日: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命令,指出担保银行“在履行担保并于2015年12月12日向受益人付款时没有任何过错”。

问题


1.根据URDG 458,P银行是否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S银行在2014年11月3日提出的反担保函项下的有效索赔进行承付?

2.2014年12月9日的高等法院禁令明确只有诉讼当事人需维持现状。P银行与S银行并非诉讼中的当事人,该禁令明确不适用于S银行与P银行,P银行是否有理由延迟向S银行付款?

3.在S银行和当地担保函的担保人于2014年11月12日履行承诺后,P银行是否被允许一个不合理长的时间,以便让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获得法院禁令?这种拖延是否违反了第458条URDG第10条?该条款要求担保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查担保函下的索赔,特别是考虑到受益人于2014年11月3日已提出索赔。

4.P银行是否有义务根据上文提及的反担保函向S银行支付索赔金额,以及任何适用的延迟付款利息和费用?

分析


问题1

A)适用规则。P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如每份SWIFT MT760报文第40C所规定的适用URDG458,并在每份报文中重复。

B)索赔。P银行以S银行为受益人开立的反担保函包含如下索赔条件声明:“我们,特此开立以您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并在收到您的加押SWIFT电报(或加押电传),其中注明我们的反担保函编号和开立日期,并声明您已根据条款收到了您开立的担保函项下的书面索赔要求后,我们将承付您任何金额但总和不超过USD[相关金额](比如......)的金额。”这一条件被有效的付款请求满足,符合URDG 458第20(b)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反担保函下的任何索赔均应满足担保人已收到符合条款要求的书面索赔”。S银行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SWIFT MT 799提出的索赔包含了P银行的反担保函日期和编号,并且声明S银行已经收到“2014年11月3日的依据条款立即支付USD82,672,840.00的书面索赔”。综上,该索赔有效。

C)反担保函付款。由于S银行在反担保函的有效期内通过发送相符的索赔声明已符合反担保函的条件,P银行在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在2014年11月3日被触发。URDG 458第10条规定:a)“担保人应有合理的时间审查担保函下的要求,并决定是否付款或拒绝索赔。b)如果担保人决定拒绝索赔,他应立即通过电讯方式向受益人发出通知,或者,如果不可能的话,通过其他快捷方式。”

在URDG 458下没有“合理时间”的定义。但是,就合理的时间问题而言,国际商会意见R504指出:“适用URDG 458的担保函将包含第20条规定的要求和可能的声明,处理索赔的合理时间为在收到单据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该立场已经在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公开声明,对于备用信用证产品,通常需要提交类似数量和内容的单据。但是,合理时间可能受到当地法院决定的约束。”此外,考虑到现行版本的URDG 758第20条规定“担保人应在交单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索赔并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专家组认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P银行通知S银行高等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临时禁令并暂停支付以待法院作出进一步指示的日期)超过在URDG 458第10(a)条中提到的“合理时间”,共计11个银行工作日。

问题2

这个问题超出了DOCDEX规则第1条(出版号853 E)的权限,该争议解决程序仅涵盖ICC规则。法院禁令的解释和效力适用法院禁令颁布地的法律。因此,专家组对此问题不发表意见。

话虽如此,正如上文分析1所述,专家组重申观点,根据URDG 458第10(a)条,当P银行将2014年11月14日的高等法院命令通知S银行时,P银行已超过“合理时间”,共超过2014年11月3日后的9个银行工作日。

问题3

合理时间问题在问题1第C点已处理。

专家组强调,P银行唯一需要审查以便决定是否承付反担保函的文件是S银行的索赔,而不是其它的任何文件,如受益人的索赔或者通信。

根据上述分析,P银行未能按照URDG 458第10(a)和(b)条行事,因为他既未规定付款,也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任何拒绝通知。因此,有义务承付S银行的索赔。如果索赔存在不符点或已经有效付款,P银行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索赔要求,没有第三种选择。

专家组无法裁定P银行是否推迟了付款,以使申请人能够从法院获得限制令。然而,由于S银行仅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高等法院协助执行司法判决的通知,即S银行于2014年11月12日承付担保人要求后六天,相关的法院命令与S银行索赔P银行的权利无关。

根据URDG 458第2(b)条的规定,适用URDG 458的银行担保函与基础合同是分开且独立的。因此,任何有关基础合约的争议均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无关。一旦S银行根据其开立的反担保函承付相符索赔,并根据P银行开立的反担保函提出相符索赔,S银行完全有权被P银行承付,尽管随后可能发出禁令试图禁止印度受益人从担保人发出的担保函中获得付款。

问题4

见以下结论部分。

结论


 

S银行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提交了相符索赔,P银行未在URDG 458第10(a)和(b)条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拒绝通知,也未承付。

 

根据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并根据URDG 758第20条所代表的较佳银行实务,2014年11月3日之后的合理时间于2014年11月10日到期,即2014年11月3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URDG 458 P银行有义务根据P银行的反担保函支付支取金额,加上S银行索赔的任何适用利息和费用。

 

任何可能暂停或减损URDG 458下当事方所承担的义务,均由管辖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来决定。

 

该裁决系一致通过。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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