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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云放弃境内实体所有权 谈VIE架构
新闻来源:http://www.gsc-offshore.com/post-2486.html 作者:顶亚商务 发布时间:2018-10-17 10:10

7月27日美国证监会公布的阿里巴巴20-F文件《年度财务报告》(Annual Report),披露了马云已放弃在阿里集团中国业务相关法律实体的所有权,也就是阿里主要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所有权。但这一消息,到10月1日才在国内的媒体及网络上疯传开来。

 

阿里对该报告披露的VIE架构改革的官方回应,主要有三点:

-    将VIE实体的股东由马云和谢世煌调整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LLC)和有限责任合伙(LLP)的形式控制,这些实体由阿里巴巴合伙人或阿里巴巴管理层成员,通过有限合伙实体间接持有。

-    把相应股权交由合伙人持有,将保证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减少关键人员风险,提高VIE实体股权的稳定性。

-    VIE实体结构的调整,不涉及阿里巴巴集团层面的股权调整,也不影响阿里巴巴合伙人机制,马云仍将担任阿里巴巴合伙人并继续在阿里巴巴合伙人机制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阿里7月27日20-F文件对“VIE架构强化”(VIE Structure Enhancement)的英文说明:







(阿里现行VIE架构图,调整前。 来源: 7月27日阿里20-F文件)

据报导,迄2018年3月31日,阿里巴巴在中国约有500个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海外约有420个。如上图所示,这些公司归属在六个主要业务线: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因外资企业不能直接参与新经济业务的经营,除了菜鸟供应链之外,其他五大业务都有VIE的安排,马云和谢世煌控制了4个,优酷土豆则由阿里投资及另外两个员工持有。





(阿里现行的VIE架构简图,来自2014年的上市招股书;也出现在7月27日的20-F文件)

上面的简图是2014年上市前以迄目前有效的VIE架构,右下角的VIE实体公司大都由马云及谢世煌两人所代持。“合同安排”往往力量薄弱,依赖企业家个人自律和契约精神,而且一旦两人去世、离婚或者失踪,他们的继承者不一定就信守VIE承诺,因此存在严重的“关键人风险”。 VIE架构本来就处于“灰色地带”,约束力脆弱,为了规避“关键人风险”、增强公司架构稳定性,阿里巴巴因此决定对VIE架构进行调整。





(阿里进行调整后的VIE架构。来源:7月27日阿里20-F文件)

上图是进行中的VIE实体所有权重整,阿里预期在2019年前完成改制。 依照计划,VIE实体的股权将被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不再由自然人直接持有),而这个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将由两个合伙企业控制(各持有50%股权),合伙企业的LP将是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阿里合伙人或管理层。





(图表来源:“何加盐”的公众号文章, 2018年10月)

何加盐以部份中文说明调整改进后的VIE架构控制方式。 在VIE实体之上有多层法人实体和自然人,再辅以“合同安排”,将减少个别自然人的风险隐患。

 

针对这次阿里VIE实体公司所有权的调整,在媒体及网络的报导中,有下面一些观点,并不正确,甚至极端错误,有些是标题党,更多是对VIE 架构背景、内涵及精神的误解。

-    马云不光放弃了阿里的经营权,还放弃了所有权!

-    意味着他正式交出了阿里的管理权!   

-    放弃阿里VIE架构所有权,54岁马云功成身退。

-    马云虽然要辞去了阿里巴巴所有的职务,可是如果没有放弃阿里VIE的所有权,那么还是能够控制住阿里巴巴的走向,那么这次就连VIE所有权都放弃的话,意味着马云彻底放弃了阿里巴巴的控制权。

-    我们熟悉的马总,终究还是要跟我们说声别了!马云19年的创业生涯就要告一段落了!

-    这几年马云实质上已经处于半退休状态。马云对外公布放弃了VIE所有权,意味着他正式交出了阿里的管理权! 

 

 

要正确探讨阿里VIE架构的调整,需要从两个角度来思考:VIE的源起及性质,还有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





VIE架构(新浪架构)的设计,是让注册在开曼群岛的中国公司,能够参与外资无法从事的新经济等业务的经营。 VIE架构是一个复杂的题目,也是一个伟大的发明,19年来,中国的互联网等轻资产新经济产业的发展,基本上全部得益于这一伟大的模式创新。

 

可参考本公众号专文“境外新经济项目的VIE架构” (基础概念4, 2018/4/4)。

 

VIE架构本来就是一个“人头”公司的安排。 大部份创业公司的VIE“人头”,一般都是由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创业者担任,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开曼公司(融资及上市主体)有相当的股权利益,由他们“代持”境内VIE公司的股权,比较Interests alignment,可以适度避免人为的风险。

 

挂名人头公司确实有不少的“行政负担”,譬如签署文件、身份公证、重要事件时甚至得去政府机构拍照认证等等,以马云这样一个国际企业巨头的“时间成本”,继续担任“人头”并无意义,也不合理。另外,马云放掉“人头”身份,并不影响马云在开曼群岛(上市主体)的控制权及股东利益。



(阿里现行的36位合伙人,来源:7月27日阿里20-F文件)

阿里合伙人制度系全球首创,是为了保证“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以抵御外部股东入局对阿里业务的影响,其达到的效果与美国盛行的AB股类似。

 

在9月18日的阿里全球投资者大会上,蔡崇信阐释了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三大特征:树立道德标准、解决接班人问题以及避免关键人风险。蔡崇信指出,合伙人制度可以解决公司选拔接班人和培养人才的难题,合伙人遵守 “一人一票”的平等决策机制,以集体决策避免少数关键人员变动给公司带来的管理风险。

 

AB股的设计主要在保障创始人继续主导公司发展,但比较没有考虑到后续发展及传承的问题,而阿里合伙人制度可以解决企业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另合伙人一人一票的集体决策,也可以避免AB股个别创办人权力过大的问题以及“关键人风险”。

 

 

这一次的阿里VIE股权调整,确实是一个合理而有远见的安排。 消极的一面看,放掉有行政负担的“人头”身份,并不影响马云其个人的股东利益及在阿里集团的影响力;而更积极的一面,这次VIE股权调整,再一次突显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优越性,把VIE的个人股权调整到合伙人的平台上,也因此强化阿里永续经营的战略格局及传承稳定性。


摘自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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